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秉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秉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58—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以下简称南塘大街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塘大街小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利息部分,改判南塘大街小学无须支付利息予荔湾建筑公司;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荔湾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双方签署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并无任何约定,更无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但本案一审判决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判决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任何依据。其次,《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95.3条对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方式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造价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工程结算价为准。”案涉工程经验收后需要先由南塘大街小学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工程结算价后,南塘大街小学再按照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支付工程款。一直到2021年3月26日,荔湾建筑公司才以提交《结算书》的方式提出结算的请求,之后就进入本案诉讼,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期间,工程的金额一直处在不确定状态,南塘大街小学不存在怠于履行付款的情况,一审判决南塘大街小学支付利息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南塘大街小学无须向荔湾建公司支付利息,本案一审查明不清,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荔湾建筑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双方确未在合同中约欠付工程款利息,且荔湾建筑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已将《结算书》提交给南塘大街小学审核,南塘大街小学在2021年3月30日签收后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第三方审核,故荔湾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且支付自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因此,一审判决南塘大街小学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付之日止无误。综上所述,南塘大街小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维持原判。 荔湾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塘大街小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223.37元;2、判令南塘大街小学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南塘大街小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6日,荔湾建筑公司(承包人)中标南塘大街小学(发包人)的花地河(一期)塞坝区域污水管道完善工程-南塘大街小学涌边建筑修复项目-拆除工程,双方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石围塘南塘大街19号;工程内容:对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运动场北边围墙及东边围墙拆除、原有体育器材室拆除、原有舞台拆除、新做施工临时隔断围蔽、新租赁两个临时板房作为体育器材室和办公室等(具体数据以施工图为准);工期为10日历天,工程结算送审时间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财政评审中心;合同价款暂定为236979.53元;结算造价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工程结算价为准;预付款的拨付,首期不超过30%,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定后可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竣工结算书,如发生延误送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 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工,在2018年10月8日竣工,经验收全部合格。荔湾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将编制的《结算书》(造价款为158223.37元)送交南塘大街小学,但南塘大街小学至荔湾建筑公司次月30日起诉仍然没有将工程造价送第三方进行审核。 经荔湾建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58899.07元。 一审法院认为:荔湾建筑公司、南塘大街小学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工程已经在2018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既然合同约定结算造价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工程结算价为准,南塘大街小学理应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予以结算,荔湾建筑公司已经于2021年3月30日将《结算书》提交给南塘大街小学,但南塘大街小学超过合理的期限仍然没有提交给第三方审核。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58899.07元,因荔湾建筑公司诉请主张的金额为158223.37元,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南塘大街小学应付荔湾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为158223.37元。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距今四年有余,已超过合同约定一年的保修期,南塘大街小学应当全额向荔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于荔湾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从荔湾建筑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向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223.37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评估费386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南塘大街小学是否需向荔湾建筑公司支付利息。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本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送审时间必须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财政评审中心,涉案工程早已于2018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荔湾建筑公司也于2021年3月30日将《结算书》送交南塘大街小学,南塘大街小学并未及时将工程造价送往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南塘大街小学怠于履行结算的义务,导致工程款金额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审法院以荔湾建筑公司起诉之日起计利息并无不当。其次,虽然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