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岚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3952号
原告:***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琳雅,系***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石关村昆明玉器城第一地块S31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菲。
原告***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陈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