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学,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石关村昆明玉器城第一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云菲。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2,99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2,9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