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经开区洛羊合鑫建材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3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块7座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161D1R。
法定代表人:张孟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坤,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合鑫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小新册村呈黄路交叉口(龙迎饭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NHYCY90。
经营者:龙航,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36293。
法定代表人:周炳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凯,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经开区洛羊合鑫建材租赁部、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3.76元,减半收取10336.88元,由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审 判 员 康忠亮
审 判 员 陈义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颖嘉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