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28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明,云南萃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块7座1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161D1R。
原告***与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人民币2236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7707.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禄劝县乌东德水电站新村移民安置工程项目。2018年12月,被告与原告达成砂石料供料口头协议,由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砂石料。原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持续供给被告砂石料。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共计人民币22367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砂石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9年11月底支付。到期后,被告依旧未兑现承诺。被告置双方口头约定及承诺不顾,至今
未支付拖欠原告的上述砂石料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7707.20元。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梦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被告承包禄劝县乌东德水电站新村移民安置工程项目。2018年12月,被告与原告达成砂石料供料口头协议,由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砂石料。原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持续供给被告砂石料。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共计人民币22367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砂石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9年11月底支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销货清单、砂石料对账单、欠条、承诺书、称量计量单、方量统计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予以调整。原告提交的《欠条》,可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砂石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可证明华梦公司尚欠***223670.00元砂石料款的事实。买卖砂石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相应的砂石料,被告就应依约足额支付价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人民币2236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7707.2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承诺书中承诺“2019年11月底支付”,具体时间不明确,本院推定履行期限为2019年11月30日,利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因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223670.00元,并支付以2236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嘉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