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1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块7座1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6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
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后,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古维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雨薇
刘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