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块7座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161D1R。
法定代表人:张孟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3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华,男,1985年5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雨函
审判员  沈黎芸
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