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块7座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161D1R。
法定代表人:张孟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女,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云南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王红云
审 判 员 沈黎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