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H3-1橡尚30幢1单元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EYN72。
法定代表人:陈颖,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8日分别向二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