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22民初930号
原告:周黎,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住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汕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EYN72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艳文,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黎与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周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