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22民初92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住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汕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EYN72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艳文,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00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