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3民初655号
原告:钟强,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554号汕头大厦A座8层801号。
被告:***,男,住云南省宜良县。
原告钟强诉被告云南汇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强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