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77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云南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颐华路滨江俊园一期2栋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CG9U8K。
法定代表人:杜锦,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长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