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锦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473号
原告:洛阳顺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焦正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彬,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锦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原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顺通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顺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