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32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后河镇人民政府院内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故县镇河西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江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枣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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