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6财保14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西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50Y8G3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与***在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执191号执行案件中扣划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8674.65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PZPP2441012213000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与***在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执191号执行案件中扣划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58674.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06.7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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