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豫1726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69********,住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
被执行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后河镇人民政府院内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劳人仲案字(2023)188号仲裁裁决文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余额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