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007号
申请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114611。
法定代表人:刘承环。
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清华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FC48Q。
法定代表人:梅洪彬。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博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9290元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929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6元,由申请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