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00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114611。
法定代表人:刘承环。
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清华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FC48Q。
法定代表人:梅洪彬。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30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59290元,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9290元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