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92号
原告:陕西高芯超滤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侠,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
法定代表人:梅洪彬,职务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芯超滤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芯超滤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芯超滤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后收取699.5元,由原告陕西高芯超滤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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