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54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区大连路**清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FC48Q。
法定代表人:梅洪彬。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原告***诉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7.60元,减半收取计15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