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财保1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0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区大连路**清华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FC48Q。
法定代表人:梅洪彬。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1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尔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聂银春
书 记 员 冉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