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3326号
原告:曹妃甸区尚泽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曹妃甸区。
经营者:***。
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地铂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曹妃甸区尚泽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妃甸区尚泽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曹妃甸区尚泽钢管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