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06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99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F72E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望尔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67866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大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BGH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升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望尔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大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