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433号
申请人: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九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交证据、申请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淳华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动力谷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淳华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淳华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116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淳华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116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