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6170号
申请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23-24楼。
法定代表人:胡彦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婧,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66号16幢108B室。
法定代表人:王尔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艳,女,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561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66 868元的财产。庭审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66 868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903元,由被申请人北京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 斐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王栖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