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877号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1号楼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639378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博达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头村西4号1幢4层40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794940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博达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博达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陈述该案系重复立案,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博达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博达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