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739号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1号楼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639378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窑坡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863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