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8528号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1号楼20层2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龙工博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