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35126号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ll、10C12号房间(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凌峰,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文,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满族,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诺恩吉雅大街与青龙山路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荣敦贺,局长。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凌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支付剩余合同款83万元;2、判令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支付以83万元为基数的,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与世纪国源公司签订《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委托世纪国源公司完成奈曼旗青龙山镇、沙日浩来镇、黄花塔拉苏木、新镇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经费总额为113万元。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于2013年5月24日签收了世纪国源公司的成果接收单,现世纪国源公司已严格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了《合同书》记载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该局仅支付合同价款30万元,剩余83万元至今未付,且剩余款项中已开具33万元的发票。经世纪国源公司多次催要,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以各种理由推拖付款,世纪国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准,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26日,奈曼旗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2012年10月,世纪国源公司(承揽方、乙方)与奈曼旗国土资源局(委托方、甲方)签订《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书》,约定“第二条工作内容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建立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以村为调查单元,以二次调查中所建立的权属信息数据为参考,采用实地调查、勘界测量、图解坐标的方式对奈曼旗的集体土地进行界线调查和测量,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数据整合后,建立农村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第四条工作任务1.资料搜集主要需要搜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遥感影像图等。2.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3.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在权属调查和界址测量的基础上,录入相关信息,建立奈曼旗集体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第五条工作范围和工期工作范围:奈曼旗青龙山镇、沙日浩来镇、黄花塔拉苏木、新镇总面积2246.26平方公里,113个行政村,389个自然村。工期:2012年12月30日完成。第六条预期成果(一)外业调查成果1、工作底图2、土地登记申请书3、界址点坐标成果4、权属调查表5、权属界线协议书6、争议原由书(二)文字成果1、奈曼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2、奈曼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三)图件成果奈曼旗宗地图(数字光盘和纸质图件)(四)统计报表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面积汇总表(五)农村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六)上级要求的其他成果。第七条项目经费及拨付方式:1.项目经费(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元整)1,130,000.00元。2.队伍进场后拨付20万元;外业工作完成后拨付40万元,全部工作完成后拨付53万元。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2月5日,奈曼旗国土资源局给付世纪国源公司勘测费10万元。
2013年5月24日,奈曼旗国土资源局在《奈曼旗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资料成果(纸制)接收单》上接收单位处盖章。
2013年8月9日,奈曼旗国土资源局给付世纪国源公司勘测费20万元。
2014年5月30日,世纪国源公司给奈曼旗国土资源局开具金额为33万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世纪国源公司称该33万元包含在未付款83万元中。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至今未将欠付的合同款83万元给付世纪国源公司。
上述事实,有《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书》《奈曼旗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资料成果(纸制)接收单》,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名称变更通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世纪国源公司向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交付工作成果后,该局应当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世纪国源公司要求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给付剩余合同款8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成果交付、合同款项的给付等具体事宜,世纪国源公司与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且就此双方均无异议,现世纪国源公司主张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自2013年5月25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令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给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83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给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83万元为基数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思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