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78号
申请人: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吴伟。
被申请人: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10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运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