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180号
原告: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10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占。
被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聊城至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