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288号
原告:***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红星楼69楼1门2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10层1101。
法定代表人:**占。
被告:北京鼎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建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穆轶岩。
原告***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鼎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诉请地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