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2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务本街西小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常同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大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备,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兼备、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各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上诉人***负担1325元,由上诉人河北兆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