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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建筑勘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维修费用为79190元,对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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