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弢,理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县恒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994295986,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本院在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县恒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22)辽1302诉前调确73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247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