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晋0108民初431号
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中岳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彦 审判员 赵恩虎 审判员 郭 艳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