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767号
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协鑫风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协鑫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1元,由原告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25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柳贡余
二○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