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执字3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7号双龙大厦2-1401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南头村。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致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多次联系走访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以来停产后一直没有恢复经营,公司无其它收入来源,并对其债务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供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本案无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