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执异15号
异议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利亨,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杨文祥,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魏伦华,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利亨、杨文祥、魏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过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 哲
审 判 员  张 宾
代理审判员  王瑞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