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237号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汇路****楼**。
法定代表人:叶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玮玮,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新兴地产企业总部**div>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巨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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