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16885号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汇路30号一号楼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7262601004。
法定代表人:叶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郅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5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575090211W。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女,西安郅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洁如,女,西安郅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郅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78元,由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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