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6885号(2019)陕0112民初16885号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汇路30号一号楼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601004。
法定代表人: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5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75090211W。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女,***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洁如,女,***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奥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78元,由原告***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