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10号
 
申请人***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交大开元国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XX、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04。
法定代表人叶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50。
法定代表人王焕。
申请人***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幢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保全标的为57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57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幢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80元,申请人***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