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交大开元国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汇路30号一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33号6幢3**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交大开元国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9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交大开元国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02273.3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02273.3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