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固胜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泽固胜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934号   
 
原告:余中臣,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泽固胜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晓利,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余中臣诉被告新疆泽固胜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余中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中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中臣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