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合,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正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甫街道南西周村府前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NFFC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323-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