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福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与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昌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302民初772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牟峻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昌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东,该公司执行董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藏昌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藏昌福建筑有限公司以三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7130元,减半收取计13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鸿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55.24元,减半收取计2527.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艺禾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铁 球

审 判 员 拉  西

审 判 员 高 金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洛松巴珍

书 记 员 扎西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