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杨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