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7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宁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海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海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已受偿328395.32元。本院依法多次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海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海昌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对执行过程清楚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7民初5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